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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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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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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第 1087 条与第 1092 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 条至第84 条](★★)

(一)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原则: 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分割),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则原则上判决双方均分。人民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判决分割。(《民法典》第 1087 条)

例外:①夫妻一方具有下列两类行为之一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a)隐藏、转移、变卖、①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b)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

 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须注意:起算点不包括“应当发现之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