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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乙的回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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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乙的回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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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乙的回赎权

①再把前面的例子添加一点信息: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六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七期和第八期的价款,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甲行使取回权,申请法院从乙处取回该汽车。

②回赎的内容。甲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乙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回赎的内容是:乙仅须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a)比如,上面的例子中,乙须支付欠的第七期和第八期价款,而无须支付第九期和第十期价款。(b)再比如,乙对汽车实施无权处分的,乙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车上产生的负担即可。(c)乙行使回赎权后,甲的取回权消灭,甲应将汽车返还该乙。

③回账期。(a)乙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b)回赎期的长度:由甲、乙约定。不能约定的。由甲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民法典》第643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