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要约的撤回(《民法典》第 475 条)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知识

要约的撤回(《民法典》第 475 条)

* 来源 : * 作者 :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关键词: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要约的撤回(《民法典》第 475 条)

①对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作出后,到达前,要约人反悔的,可以撤回要约。成功撤回①约有两个要求:(a)作出撤回的通知;(b)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被成功撤回的,要约确定不生效,受要约人未取得承诺的资格。

【典型真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口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2002年·卷三·12题)①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①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