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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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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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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类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类处刑较轻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个条件:是被告人经过法庭审判可能被处以《刑事诉讼法》百条项规定的较轻刑罚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个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条、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因此,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当由人民法院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后决定适用。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具备个条件:是被告人罪较轻,经法院审理可能判处的刑罚在《刑事诉讼法》百条项规定的轻刑之内;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亲自告诉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两类案件均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百条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审理 简易程序的法庭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