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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赵某虽然多次和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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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赵某虽然多次和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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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案中原告赵某虽然多次和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本身具有过错,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赵

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与第三者仍有通奸行为,并被许某抓获,以致原、被告夫妻之间吵骂扭打不断。当地线村领导对于原告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2002年12月26日,原告第二次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呢?

回答这一问题,可以从其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四个方面因素来判断分析。但是,这四个条件也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由于任何事物都无时不在发生变化,基础好的婚姻不一定都能善始善终地好下去,基础差的婚姻在矛盾运动中也不一定全部都向着差的方向发展。就婚后感情而言,也不能简单地以婚后感情好的时间长短来衡量,对有些案件,要看其发展趋势。是继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还是由好而转向坏的方向发展。

就本案情况而言,原、被告双方是自主婚姻,从小相识,婚姻基础牢固而且双方自结婚到2001年12月前,感情都很好,但从2001年12月起开始就向坏的方面起变化,且愈演愈烈。从离婚原因来看,原告近几年首先是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通奸并企图与其结婚,对其行为应批评教育或者酌情依法制裁。但是从审判实践看,这类思想性原因离婚案件,多数难以恢复和好。从夫妻关系现状来看,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原告和第三者虽然经当时领导批评教育和人民法院的训诫和具结悔过,但原告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在第一次调解达成和好协议后,原告仍拒绝与被告同居,被告虽有愿意和好的口头表述但也没有实际行动,双方关系不仅没有改善,而且继续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