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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一直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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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一直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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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适用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二是主张制定一些专门调整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冲突规则,以满足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大多数采取适用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但对一般原则的适用作出了种种限制。

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只要此种选择不违反有关国家的有关涉外技术转让的公共秩序和强制性法规。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包括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协商一致适用的准据法。

在各国的实践中,技术输出国的法律冲突规则一般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国际许可合同适用的法律。而技术输入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原则却不相一致,有关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室1.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只能适用本国法。如《墨西哥技术转让法》规定,凡在墨西哥领土内产生效果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由墨西哥法律和墨西哥参加的国际条约调整。

2.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适用本国法的法律选择条款。这主要是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例如,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的立法。

3.禁止国际许可合同选择适用外国法。例如,阿根廷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4.有条件地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这种规定把关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合同法律,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另一类是涉及有关国家的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5.对法律选择不作明文规定。一般通过国内机构对国际许可合同的审查、批准程序来达到适用本国法的目的。例如,要求合同中规定适用本国法的方予以批准合同中规定适用外国法的不予以批准,甚至在合同批准书中规定适用东道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