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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划定的涉外结婚主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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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划定的涉外结婚主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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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管理成婚挂号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禁绝同外国人成婚:第一类是某些担当特定公职的职员。其规模是:

  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管理成婚挂号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禁绝同外国人成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当特定公职的职员。

    

其规模是: ①现役武士,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军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兵士。

    

但某些原在军队把握焦点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改行武士,在他们把握和认识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成婚。

    

②外交职员。

    

是指直接从事外交事情的职员,首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③公安职员。

    

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构造,国度宁静构造的干警。

    

④机要职员和其把握重大机密的职员。

    

是指国度党政构造,科研机构和企业单元从事机要事情,把握党和国度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职员。

    

  法令禁绝担当特定公职的职员同外国人成婚,是为了维护国度的宁静和好处,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常规。

    

  第二类是正在接管劳动教化和服刑的人。

    

这类人因为违法或犯法,正在接管法令制裁,被限定了人身自由,以是禁绝同外国人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