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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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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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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

   下面为您具体先容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划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划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题目的解释(一)》第七条划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划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支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支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支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支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糊口的近支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划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合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题目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二条划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划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划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统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入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