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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合用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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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合用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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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继承,合用,是怎样

     在继承当中,代为继承也是十分常见的。

     主要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儿女先与他死亡,而此时可以由其儿女的晚辈直系支属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为继承有自己的合用范围和前提。

     那么代位继承的合用范围是怎样的呢?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代位继承的合用范围是怎样的1,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天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

     详细而言,包括: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天然直系血亲;(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呢?对此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划定。

     一般以为,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

     依《收养法》第23条划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支属间的权利义务,合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支属关系的划定。

     因此,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

     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

     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是否应当限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一般以为,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养的,均可为代位继承人。

     由于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3,代位继承有无代数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上对此题目未做明确划定,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取无穷制说,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二,代位继承的合用前提第一,被代位人必需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前提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划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

     与这些国家比拟,中国划定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需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划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支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

     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

     《中国继承法》[2]第十一条划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入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需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只合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合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的合用范围主要是指哪些人之间可以入行代位继承,但必需同时符合《继承法》中划定的代为继承的合用前提,那么才能入行代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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