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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离婚律师——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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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离婚律师——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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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 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张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如此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约束应趋于缓和。 2、出质人对第3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向第3债务人单独请求给付,但这很容易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由于出质债权之特殊性,这类措施以出质人向第3债务人及时催告为宜。 2、对第3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3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3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 1、对第3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 第3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1方同意后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 2、对第3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第3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如取得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不得主张以该项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第3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是在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做出承诺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质权人,亦不得抵销;但在已明确告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3债务人的约束,第3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