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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交通肇事罪不宜判处缓刑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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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交通肇事罪不宜判处缓刑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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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断进入普通家庭。然而,随之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亦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已成为1种多发犯罪行为。交通肇事案件为何会出现骤增现象,主要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酒后驾车、超速驾驶及疲劳驾车现象严重。除此之外,笔者认为,量刑偏低,也是交通肇事案件不断上升的因素之1。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交通肇事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酒后、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案中,判处实刑的比例也很低,从而使相当1部分驾驶员抱着有钱就不怕判的想法而1再违章行驶,最后发生车毁人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为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必须加大惩治力度,重新审视对交通肇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严格掌握缓刑标准。笔者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1般不宜判处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 (5)延误时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