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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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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十号宣布)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3章技术开发合同第4章技术转让合同第5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6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7章附则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铺,促入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第2条本法合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1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第3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需遵遵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提高,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第4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同等,互利有偿和老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办理。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前提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划定办理。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7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公道的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划定办理。第8条技术合同的治理机关由国务院划定。第9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第十条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划定需要经由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第十1条当事人可以商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3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第十2条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商定。第十3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办署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办署理人出具委托书。代办署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第十4条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划定,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公道的用度。第十5条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商定。1般应当包括:㈠项目名称;㈡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㈢履行的计划,入度,期限,地点和方式;㈣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㈤风险责任的承担;㈥技术成果的回属和分享;㈦验收尺度和方法;㈧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㈨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㈩争议的解决办法;(十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讲演,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尺度,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门。第十6条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1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十7条当事人1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前提,即违背合同的,另1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1方违背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称于另1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背合统1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商定,1方违背合同时,向另1方支付1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商定因违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另1方违背合同受到损失确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十8条当事人都违背技术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9条当事人1方因为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向另1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第2十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第2十1条下列技术合同无效:㈠违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提高的;㈢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㈣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门无效,不影响其余部门的效力的,其余部门仍旧有效。第2十2条订立违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入行违法流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第2十3条经当事人协商1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经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第2十4条发生下列情况之1,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1方有权通知另1方解除合同:㈠另1方违背合同;㈡发生不可抗力;㈢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过他人公然。第2十5条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2十6条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1方未经另1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门或者全部转让给第3方。第3章技术开发合同第2十7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第2十8条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1方委托另1方入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㈠按照合同商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㈡按照合同商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㈢定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㈠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㈡公道使用研究开发经费;㈢定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匡助委托方把握研究开发成果。第2十9条委托方违背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研究开发方违背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门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3十条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入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㈠按照合同商定入行投资,包括以技术入行投资;㈡按照合同商定的分工介入研究开发工作;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第3十1条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1方违背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3十2条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回属分享原则是:㈠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商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㈡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商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1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1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1方声明抛却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1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抛却专利申请权的1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1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1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㈢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合同没有商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3方。第3十3条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泛起无法克服的技术难题,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门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合同没有商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公道分担。当事人1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门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1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1方没有及时通知另1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4章技术转让合同第3十4条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第3十5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商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铺。第3十6条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划定。第3十7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㈠许可受让方在合同商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㈡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㈠在合同商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商定以外的第3方实施该专利;㈡按照合同商定支付使用费。第3十8条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公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3十9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㈠按照合同商定提供技术资料,入行技术指导;㈡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㈢承担合同商定的保密义务。第4十条转让方违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㈠未按照合同商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门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㈡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商定的范围的,违背合同商定擅自许可第3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休止违背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㈢违背合同商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4十1条受让方违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㈠未按照合同商定支付使用用度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的商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需休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㈡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商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3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休止违背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㈢违背合同商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4十2条受让方按照合同商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第4十3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商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入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商定的,任何1方无权分享另1方后续改入的技术成果。第5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4十4条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1方为另1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猜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讲演所订立的合同。第4十5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㈠阐明咨询的题目,按照合同商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㈡定期接受参谋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技术咨询合同的参谋方的主要义务是:㈠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商定定期完成咨询讲演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题目;㈡提出的咨询讲演达到合同商定的要求。第4十6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商定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影响工作入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归,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参谋方未定期提出咨询讲演或者所提出的咨询讲演不符合合同商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参谋方符合合同的商定要求的咨询讲演和意见作出决议计划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第4十7条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的1方以技术知识为另1方解决特定技术题目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第4十8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㈠按照合同商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前提,完成配合事项;㈡定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㈠定期完成合同商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题目,保证工作质量;㈡传授解决技术题目的知识。第4十9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违背合同,影响工作入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按照合同商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5十条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参谋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前提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参谋方或者服务方。委托方利用参谋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第6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5十1条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划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1方在划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1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十2条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7章附则第5十3条本法施行以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合用经济合同法。第5十4条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分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5十5条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