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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技术合同法的轨制概述—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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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技术合同法的轨制概述—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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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技术合同法的划定,技术合同法合用下列范围:(1)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题目上所确立确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2)在中国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与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  (3)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但是,承包者与被承包者(企业集体)之间就出产资料的使用权,人事治理权,业务经营权以及各方面的提留关系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不合用技术合同法。此外,当事人1方是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同我国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与内地法人和公民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也不合用我国技术合同法。 合同法第18章划定了技术合同轨制。在制订合同法的过程中,为了保持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轨制与中国原技术合同法(该法不合用技术入出口合同)的连续性和不乱性,首先留意把原技术合同法的主要划定在合同法中完整地予以保存。这种完整保存体现在把原技术合同法中的第3章"技术开发合同”,第4章"技术转让合同”和第5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分别吸收到合同法第十8章"技术合同”第2,3,4节中。 因为原技术合同法是在8十年代中期的计划经济体系体例下制订的,有些划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体例;该法仅合用于海内技术合同,不合用于涉外技术入出口合同;有些1般条款的划定与其他合同的划定不同,需要协调1致;实践中发现该法还存在1些缺陷。因此,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轨制与原技术合同法比拟,主要作了如下新的修改,使中国的技术合同轨制更加完善。  1是取消了原技术合同法仅合用于海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的划定,明确划定合用于技术入出口合同。  2是取消了政府对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有权入行计划实施许可的划定。  3是增加了转让人或许可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技术不得有权利瑕疵,即合同法第349条的划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正当拥有者,这条划定来自中国《技术引入合同治理条例》,是国际技术商业中普遍遵循的准则之1,同样合用于海内技术交易。合同法把该条划定作为转让方的法定义务之1,是对中国技术合同轨制的重要完善,有利于规范技术商业,减少因受让方实施合同技术侵犯第3人的技术权益产生的纠纷;假如发生此类纠纷,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第3人承担侵权责任。4是合同法明确划定了可以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应当是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即应当是分别受专利法或反不合法竞争法保护的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公家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不得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5是关于违约的责任,原技术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划定的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即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选择性承担,假如技术合同中仅商定了违约金而没有其他特别商定,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即可,不再审查商定的违约金是否低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修改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要按照合同商定和总则第8章违约责任的有关划定确定。6是关于诉讼时效,原技术合同法划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合同法第129条划定,技术入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海内技术合同的诉讼时效合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划定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