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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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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

* 来源 : * 作者 :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注意1】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保护法益要求积极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则要求限制国家权力。例如,甲殷打乙后逃走,乙追赶甲时摔倒,经鉴定乙属于轻伤,但无法查明轻伤的原因。如果法益保护优先,则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能会冤枉甲;如果人权保障优先,则甲无罪。

【注意2】当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冲突时,人权保障优先。当事实、证据存疑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也即,疑罪从无、疑罪从轻。例如,甲、乙打猎时,将在附近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但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打中的。如果将两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则会冤枉其中一人,故甲、乙不构成犯罪,按照民事侵权处理。(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个)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司法与执法的根本准则,指导和约束一切刑事司法活动。包括三项: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核心,也是刑法的底线。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提示1】第3条前半句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认,防止司法机关将有罪行为作无罪处理,着重体现法益保护机能;后半句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着重体现人权保障机能。刑法学始终在研究如何平衡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

【提示2】罪刑法定的核心精神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更好地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一部刑法典就是一部“犯罪清单”,清单以内是国家惩罚犯罪的权力,清单以外是国民的自由。

1.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这是指只有民主选出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2)自由主义。也称为尊重人权主义,是指法律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事先规定什么是犯罪、如何处罚,可以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行为规制机能),保障个人的活动自由(人权保障机能)。这种思想也被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2.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顾名思义,可以推导出以下四层含义:第一,“罪”要法定,意指什么行为是犯罪要由法律明文规定;第二,“刑”要法定,意指是否量刑、量何种刑要由法律明文规定;第三,罪刑要“法”定,意指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罪和刑;第四,罪刑法要“定”,意指罪刑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