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作出终审判决的官府为止过去的朝代虽然也有过这样的制度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知识

作出终审判决的官府为止过去的朝代虽然也有过这样的制度

* 来源 : * 作者 :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关键词: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作出终审判决的官府为止过去的朝代虽然也有过这样的制度,但只是从明朝开始这一制度才被极其严格的执行。

明代的州县只能自行审结杖一百以下的案件,所以杖一百以下的案件称之为“自理词讼”。其卷宗存档并登记在“循环簿”由上级衙门以及巡按御史、分巡道临时抽检。对于自己不能审结的杖一百以上的案件,州县官仍然必须进行侦查、审讯,搞清全部事实后草拟定罪量刑的意见(称“拟律”,但因一般以“本官看得”或“卑职勘得”起首,故称“看语”或“勘语”,将卷宗、被告、主要证人转送上级衙门复审。

从审级上而言,明代的府一级只是单纯的复审机构,本身并无权力审结案件。知府在复审了州县上报的案件后,如果被告或证人没有翻供、知府对于州县所拟就的判决意见也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就可以在州县官的“看语”后添上自己的“看语”,再将卷宗、报告、主要证人转送上级衙门。如果有人翻供或知府认为州县官员所拟判决不妥,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是发给另一个下属的州县重审,一般并不直接改判。

省按察使有权终审本省的徒刑案件,对于应判流刑或充军、死刑的案件在经复审后也添加“看语”上报中央朝廷(一般案犯仍然关押在省会的监狱里,中央朝廷只根据卷宗进行书面审)。认为下级拟律不当时一般也只是驳回重审。

中央朝廷的刑部终审全国上报的流刑、充军案件,经大理寺复核后即定案,向罪犯关押地方的官府发出执行令。死刑案件则还要经三法司或众官会审、上报皇帝“勾决”(由皇帝用朱笔在死罪罪犯名单上一-划勾)后,才可以发出死刑执行令。

众官会审的制度化

由朝廷高级官员会同审理疑难案件是中国历代常有的现象,但明代将这种会审制度化,对于应该交付会审的案件类型、会审的参加人员、判决的方式等都有明确的制度。这些制度化的会审主要有以下几种。

“热审”。这是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囚犯从快或减等发落的制度。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以后形成制度,每年的小满节气后十余日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大理寺,各派员审理京城各监狱在押囚犯。笞杖刑罪犯从速判决执行;徒流罪犯减等发落,押解前往服刑地点;事实不清的案件请示皇帝立即处理。至六月底结束。

“朝审”。这是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明初已经有会集朝臣会审大案的“朝审”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