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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后的法制发展经历了两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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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后的法制发展经历了两个时期

* 来源 : * 作者 :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辛亥革命后离婚的法制发展,还经历了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政府统治两个时期。总体来讲,这两个时期在法制的形式方面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资产阶级法制体系,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制体系。但在其法制内容和价值理念上,却继承和保留了一些中国封建法制文化的成分,吸收了一些法西斯主义的法律制度,可法操作过程更是采取了一些较野蛮残酷非人道的封建主义司法手段,使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倒退了一大步。

1949年-1979年中国法制现代化曲折发展时期

1949年,中国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经济上和政治上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开创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纪元。新中国成立初期,总体上讲,中国法制是沿着一条较为顺利的道路发展的。从1949年至1957年间,相继制订了126件法律、离婚、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确立。

但在此后的20多年间,由于指导思想上的严重失误,在忽视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同时,也严重忽视和轻视了法制建设,使中国法制的进步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使本来发展较慢的现代法制离婚遭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文化革命的十年,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不但停滞不前,而且后退了一大步。因此,这30年间,中国法制现代化基本上是一种曲折发展时期。

1979年之后中国法制现代化重新起步和全面发展时期

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中国社会又经历了一个重大的历史转折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又重新开始步人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方针,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中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历史动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表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走上了较为平坦宽阔的道路,法律界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生机勃勃的形象。

从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来看,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相继制定了300余件事关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法律以及有关法律,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制定了60000多件地方性法律,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政府制定了30000多件行政规章。这样,以宪法为核心,以民事、经济、刑事、军事、科技、教育、环保、社会保障各基本方面法律为支柱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执法、司法机关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使国家立法得到了交好地实施。法制现代化的形式合理性已基本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