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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审理某些非民事案件所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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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审理某些非民事案件所适用的

* 来源 : * 作者 :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关键词: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特别审理程序。这一概念的界定,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特别程序的审理范围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特别程序就是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的审理范围就是非讼案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特别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因此所有非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属于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两种观点都是从程序上的完整性和理论上的合理性着眼,是以对整个民事审理程序的逻辑结构进行完善为目的的合理化构想。但如果仅从现行立法规定的角度出发,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值得商榷之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此外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宣告婚烟无效案件也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其中,选民资格案件是存在权益争议的,但争议的是完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益。讼案件则是不存在民事权位争议的,这类案件没有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对抗争执。其目的是对某种状态子以确认,使相应的民事权益门属得以确定。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只是对婚姻效力问题的确认,也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可以着出。如果从与现行立法相协调的角度出发、特别程序的审理范围限定为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更为合适。与现行立法相比、上述两种观点所确定的特别程序审理范围或宽或窄,且易与非讼程序等概念形成混淆。

2特别程序是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特别审理程序。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特别程序被单章列出是作为统一的“第一审程序”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商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相并列统一于“审判程序”之下,从立法的前后对比可以看出,立法观念上对特别程序的定位的变化。就现行立法和现代的诉途观念面言,特别程序应定位为审判程序的下位概念,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是审理某此特别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特别审判程序。特别程序并不是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而存在而是与通常程序相并列的一个完整的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