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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最新司法解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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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最新司法解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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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

     那么重婚罪的构成和定义详细是什么呢?下文由律师365小编给您具体先容关于2015年重婚的最新司法解释。

     
1,关于重婚罪的定义刑法第2百5十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百5十8条划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2百5十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划定,重婚是指1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的行为。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2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在第2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需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

     认定重婚,枢纽要望是否构成另1夫妻关系。

     依占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1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入行结婚登记。

     2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1)》(法释〔2001〕30号)第5条划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划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题目。

     我们可以假设1下,假如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的刑事法律题目,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由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尽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治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 "新的《婚姻登记治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3者建立夫妻关系。

     有配偶的人和第3者如已举行结婚典礼,这虽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典礼,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

     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以为是重婚。

     假如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以为是重婚。

     反之,如两人固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商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以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

     2,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1夫1妻制的婚姻关系。

     1夫1妻制是我国婚姻法划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轨制,必需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需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3,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职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糊口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糊口,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1般主体,1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2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假如没有配偶1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糊口的,无配偶1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1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念头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惟作祟等等。

     但念头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同居与重婚界定尺度概论婚姻法修改之后,为准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了《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1)》和《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2)》的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2)》第1条的划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除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划定出台后,社会界对同居关系纠纷的处理题目感到盲然。

     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法院不再受理,民政婚姻登记部分又不外问,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同居关系不通过有关部分解除,当事人再行结婚是否构成重婚?1系列题目由此而来。

     为此,本文首先对同居关系的涵义,法律特征,历史演变过程和处理原则等题目入行阐述,入而对同居关系与重婚行为的界定题目入行分析。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先后作出多种不同的划定,泛起了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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