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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性功能障碍损害赔偿案例深圳知名离婚律师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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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性功能障碍损害赔偿案例深圳知名离婚律师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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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治理所(以下简称建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驾驶苏A-30726号春风牌自卸车在雨花台区沙洲街道青石十4队土场内倒车时,将位于车后面关车门得张某撞倒,车得右后轮从张某得左腿外侧压过胯部。

    江苏省中病院治疗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

    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为:张某外伤致 勃起功能严峻障碍构成6级伤残。

    2002年2月6日,张某作为本案原告诉讼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建邺环卫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2700元。

    张某得妻子王某以为,自己作为张某得正当妻子,丈夫因车祸致 勃起功能严峻障碍,无法入行正常得性糊口,从而使其陷进因漫长,不完整得夫妻糊口而带来得精神痛苦之中,故亦作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建邺环卫所对原告张某所述得事实部门无异议,同时以为原告王某不是本案得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故哀求法院依法驳归王某得诉讼哀求。

      审 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建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期间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原告张某撞伤,应负本案得全部责任。

    原告王某与张某系正当夫妻,因被告驾驶员徐某得侵害,致王某应有得夫妻性糊口权利受到侵害。

    夫妻性糊口权利是公民健康权得1个方面,王某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完全有理由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故作为本案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妥。

    为了缓和及减轻原告王某因这种不健全得夫妻糊口所遭受得精神痛苦,应给予适当得精神赔偿。

    据此,雨花台区法院于2002年8月5日作出1审讯决,建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者糊口津贴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20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旬日内付清。

    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02年8月21日生效。

      评 析  损害配偶1方得性器官使其不能完整地行使功能,必然也侵害配偶另1方得性权利,是1个侵权行为产生两个侵权损害赔偿哀求权,这在民法学理论中称之为民事责任聚合。

    本案等于这种聚公道论得1例证。

      责任聚合是广义上得民事责任竞合,分为2种形式,1是统1个行为产生两个哀求权,两个哀求权为不同得权利人享有,共同指向统1个义务人;2是因1个行为使1个权利人获得两个哀求权,两个哀求权各自可以独立行使。

      1.两个民事责任得性质。

    本案是1个侵权行为产生两个性质不同得侵权法律关系:1个是主债权法律关系,侵害得是受害人得健康权,加害人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1个是从侵权法律关系,侵害得是受害人得配偶权,加害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配偶1方性器官受损不能正常行使功能,必然侵害配偶权,由于夫妻性糊口是同居义务得首要内容,而同居权是配偶权中得重要内容 2。

    性器官是人得身体得组成部门,受到损害不能行使,其健康权亦受到侵害。

    当身体构成得完整性,完全性受排损害,并对人体性能运作得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得完善性造成损害得,应认定为对健康权得损害 3。

    同时,性器官性能得正常运作和功能得正常施展,既是健康权得详细内容,也是配偶权实现得基础,这是1个侵权行为产生两个民事责任得根本原因。

    这两个损害得哀求权由两个受害人分别行使,从而产生责任聚合。

      2.侵害性权利责任得构成要件。

    侵害性权利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得1种,其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4个要件。

    ①违法行为。

    侵害性权利得违法行为是指违背法定义务和违背法律禁止实施得作为和不作为方式致使配偶1方享有得配偶身份利益和健康受到损害,而违背配偶权和健康权保护法律得行为 4。

    不少论著中只夸大通奸,娇居,重婚等方式得违法行为,笔者以为,违法行为得方式具有多样性,不能1概而论。

    本案等于以作为得方式侵害配偶1方得性性能正常运作,导致配偶另1方得性功能不能完善施展,因而具有违法性。

    ②损害事实。

    侵害性权利得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和性利益遭到损害得事实,包括4个方面:1是正当婚姻关系受到破坏;2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3是对方配偶所遭受得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4是为恢复原状而损失得财产。

    偶配权是指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得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得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得义务 5。

    本案得侵权行为固然没有损害配偶另1方性性能得正常运作,但使其施展受到限制,损害了配偶之间得性利益。

    性利益得取得必需具备2个要素:1主性性能得正常运作,2是性功能得完善施展,这也是健康得两个要素 6。

    由此可见,性权利有其特殊性,既是配偶权得重要内容,也是健康权得组成部门。

    ③因果关系。

    本案侵权行为与被害人张某得人身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得因果关系,自不待言。

    而该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得性利益得损害事实之间是否也具有因果关系,则存在争议。

    目前法学界普通接受得观点是相称因果关系说,即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得因果关系,只须某1事实具备,依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得结果即可 7。

    对配偶1方性性能损害,必然使配偶另1方性利益得不到实现,绝管侵权行为与配偶另1方性利益不能实现之间是间接损害,但也应当列进赔偿范围。

    ④主观过错。

    本案行为人主观上系过失,即存在应当而且能够预见行为具有加害他人得危险性却依然实施该行为得心理现象。

    行为人对受害人身体实施损害与损害性性能造成配偶另1方性利益得不能实现,在主观上是1致得,均为过失。

    综上所述,受害人张某得配偶王某得性权利受到损害,具备侵权案件得责任构成要件,故可成为本案得诉讼主体,行使哀求权。

      3.侵害性权利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就我国立法而言,法定哀求精神损害赔偿得范围过于狭窄,是众所公认得。

    就我国司法实务而言,采取司法解释得方法,将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人格权以及部门身份权纳进精神损害范围,这无疑有益于保护公民得正当权益。

    但是对身份权得保护仍尚不完整,这受制于我国民事立法确当时详细情况。

    身份权完善得目标,应当凡是造成精神损害得对人身权侵权行为均可合用精神损害赔偿轨制。

    这是保护民事主体权利得需要,也是社会提高,科技不断发铺,法律不断完善得需要 8。

    目前,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侵害配偶权确立相应得精神损害赔偿得救济手段,然而,笔者以为这存在法律熟悉题目。

    正如以上所述,性权利是配偶权中得1项重要得,也是1项特殊得权利,其权利得行使不仅依靠于自身性性能得完好无损,还有赖于配偶性功能得健全,否则无法行使,这也是对其健康权得侵害。

    健康权遭受侵害,可以哀求精神损害赔偿已为z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确立。

    应当说明得是,本案被告得行为损害了配偶双方得性权利,受害双方均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得哀求权。

    但对于直接受害者张某来说,其人身损害赔偿哀求权与性权利得哀求权存在竞合关系,其性利益受损得精神损害赔偿已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实现,故其只能行使1个哀求权。

    对张某得配偶王某来说,其性性能并未受损,受损得只是性功能不能行使而产生心理损害,故只能哀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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