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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撞见房主 掏枪威胁定性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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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撞见房主 掏枪威胁定性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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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翻墙进入延庆县永宁镇卢某家院内,窃取了数码相机、白酒等财物。当高某准备离开该院时,卢某进入该院,发现了高某,高某当场掏出钢珠枪对被害人卢某以暴力相威胁,其后被告人高某逃出该院,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延庆法院判处高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翻墙进入延庆县永宁镇某村卢某家院内,窃取了尼康S570型数码相机一部、五粮液白酒二瓶、蓝美人经典白酒二瓶及香烟等物。当被告人高某准备离开该院时,卢某进入该院,发现了被告人高某,被告人高某当场掏出钢珠枪对被害人卢某以暴力相威胁,其后被告人高某逃出该院。后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100余元。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高某随身物品中有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地当票以及戒指一枚,便怀疑上述物品为非法所得。经过讯问,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了盗窃胡某家地事实。   延庆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秘密潜入他人家中盗窃,数额较大,因被发现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高某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使用钢珠枪对被害人卢某以暴力相威胁,依法应予认定“入户抢劫”被告人高某曾因两次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本应认定为累犯,但因其两次犯抢劫罪时均为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构成累犯,但属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抢劫、盗窃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