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无效婚姻,仍是离婚纠纷?
案情: 张妹与李某经自由爱情后欲到婚姻挂号构造管理,因张妹不足法定成婚年纪,张妹便用其胞姐即张姐的身份证与李某管理告终婚挂号。
上男方姓名是李某,女方姓名是张姐。
张妹与李某配合糊口时代情感尚好并生养一子。
现张妹已达法定婚龄,欲以本身的姓名张妹与李某管理成婚挂号。
为此,李某向法院告状要求与张姐排除即仳离。
分歧: 本案属于无效婚姻照旧属于仳离纠纷。
笔者倾向定无效婚姻。
来由如下: 仳离纠纷的条件是当事人存在正当的婚姻为条件的。
正当婚姻是已正当挂号为前提的。
《》第八条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必需亲自到婚姻挂号构造举行成婚挂号。
切合本法例定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
取得成婚证,即确立伉俪关系。
本案婚姻挂号中的女方张姐不是要求成婚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是李某与张某。
该婚姻挂号系张妹与李某以骗取要领取得的。
本案婚姻挂号系挂号法式违法,且该违法不是一般的暇疵可以补正的,张妹与李某具有实质伉俪权力义务,而张姐与李某仅是挂名伉俪且该挂名伉俪不仅法令上不承认并且当事人本人也不承认。
故完全可以解除正当婚姻存在的可能。
以无效婚姻立案处置惩罚可以制止法令规定上的冲突,切合立法本意。
阻挡以无效婚姻立案的来由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四种景象中没有这种景象。
诚然,《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景象是指(一)的;(二)有克制成婚的支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笔者认为这是法令立法上的短缺。
假如以《婚姻法》无名文规定为由解除此类纠纷属于无效婚姻,则会发生诸多法令上冲突且无法诠释的通。
以本案为例,若张姐是未婚女青年,现要与本身的对象去婚姻挂号构造管理成婚挂号,将会产生被婚姻挂号构造奉告其已有配偶,其婚姻挂号因此将会被婚姻挂号构造拒绝。
若张姐是已成婚之人,其妹拿其身份证与李某管理成婚挂号,张姐则因管理两次成婚挂号而涉嫌重婚。
本案若以婚姻无效处置惩罚则可制止上述冲突。
由于《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打消的婚姻,自始无效。
据此,李某与张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李某与张姐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令效力,因此张姐不会有上述法令停滞緾身。
故本案以无效婚姻处置惩罚为宜。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万德央)